我院医疗报销暂行规定。

发布日期:2012-12-31浏览次数:

各二级学院、各部门

按照省社保局医保处的要求,我院医保工作已全面展开。由于省社保局系统测试不能按期完成,因此新的医保制度也不能如期实行。结合我院实际,学院决定:自2013年元月1日至新医保系统正常运行期间,制定我院医疗报销暂行规定。

1、自2013年元月1日起,所有山东艺术学院在册正式职工享受同等医疗报销待遇。

2、所有教职工在外就医,需到指定医院。我院指定医院为省千佛山医院、省中医、济南市妇幼保健医院、济南市传染病医院。

3、在保健科就诊,每次取药不超过一周的药量。

4、在指定医院就医,门诊取药每次不超过200元。

5、除离休人员外,住院费用一律自行垫付。

山东艺术学院总务处保健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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